申请人吴某夫妇与某银行签订数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该行贷款人民币合计160余万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申请人夫妇以其所购的、由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广场办公楼的房产为上述贷款设定了抵押。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夫妇归还了部分本金,拖欠了利息、罚息。该银行与原告G公司签订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将其对被告(申请人夫妇)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G公司。此前,原告G公司即委托该置业公司向该银行代为支付其收购上述债权的价款130余万元,该置业公司当日即完成支付,该银行随即将该款通过被告(吴某妻子)的账户办理了按揭贷款本息账务处理的手续(其中本金110余万元,利息16余万元)。随后,G公司与该银行就上述转让事宜在安徽法制报登报公告。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申请人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G公司借款本息共130余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申请人吴某认为:一、G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二、置业公司汇入吴某妻子账户的款项系申请人夫妇向置业公司的借款;三、置业公司与G公司的委托关系存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疑难、复杂。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办案质效,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吴某夫妇申请民事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伊始,由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调查环节,分别由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请监督的请求和理由,其他当事人作出答辩意见。主持人(承办检察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意见,总结归纳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案件争议焦点;举证质证环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一证一质;提问环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相互发问;随后,主持人对本案案情进行凝练提问。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对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辩论。最后,各方当事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会后,听证员对该案进行评议,形成听证评议意见。
本次听证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65体育投注官网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bet苹果版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听证制度的规定,同时也是增加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确保对案件公开公正监督,促进检察机关职能广泛宣传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