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权利。
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6、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7、原告在诉讼中可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8、当事人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
9、当事人可查阅庭审材料。
10、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
2、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