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间外出钓鱼,不服从执勤人员劝阻,一时冲动驾车撞毁设卡车辆。此案经太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0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准备外出钓鱼,当其行至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胡河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时,被卡口执勤人员拦住,执勤人员现场向胡某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及上级文件精神,劝其不要外出钓鱼。胡某某不听劝阻,执意要外出钓鱼,在其受到阻拦后,心生不满,随即驾驶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路口的设卡车辆,造成该车辆车身前方左侧损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
案发后,太湖县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引导侦查。2月16日,公安机关报捕后,该院当日阅卷、当日提审,当日对胡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8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迅速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过加班加点,承办人仅在7个小时之内将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并依法提出了确定的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宽做出了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