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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检察队伍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0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院检察队伍工作统一管理,保障法律监督服务活动高质量、高效率运行,依据上级机关对各项队伍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本院《三线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队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治处是院党组办事机构,负责检察队伍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 检察队伍管理工作包含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宣传教育部门、法警大队等部门职责的履行,内容包括理论学习,人事管理、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业务技能培训、学历教育、机制建设、监督制约、目标考评、宣传信息以及工会、妇委会等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条 队伍管理由院党组统一领导,政治处、纪检、监察、党总支、共青团、妇委会、老委会要齐抓共管、通力合作。

         

         

         

        第六条 各支部书记为队伍管理的政治协理员,接受政治处的统一管理和考核,通过组织和实施队伍管理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队伍的战斗力,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政治协理员对本院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通过政治处向院党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政治处主任提交。

         

         

         

        第八条 政治处主任负责对队伍管理工作事项的审核,检察长负责队伍管理工作的审批。

         

         

         

        第九条 政治处于每月底召开政治协理员例会,汇总研究队伍建设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检察队伍管理的职责范围:

         

         

         

        (一)队伍信息管理;

         

         

         

        (二)公文管理;

         

         

         

        (三)检察人员录用;

         

         

         

        (四)外聘人员;

         

         

         

        (五)检察人员离岗;

         

         

         

        (六)检察人员考核;

         

         

         

        (七)检察人员晋级、晋升;

         

         

         

        (八)记功、表彰;

         

         

         

        (九)教育培训;

         

         

         

        (十)正面宣传工作;

         

         

         

        (十一)队伍建设与宣传工作的统计报表;

         

         

         

        (十二)队伍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

         

         

         

        (十三)党风廉政建设;

         

         

         

        (十四)学习安排与督查;

         

         

         

        (十五)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队伍管理坚持服务于检察业务的原则,根据检察业务的需要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全院队伍管理工作由政治处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与政治处意见不一致时,采用协商解决的办法。能够协商一致的,按统一意见办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政治处提请检察长决定。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检察人员录用

         

         

         

        第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学历上达到本科以上。

         

         

         

        第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部门需求,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由干部管理科报政治处主任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十五条 干部管理科根据用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

         

         

         

        (一)根据本院“三线管理”机制,从受教育水平、培训经历、岗位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来衡量人员的能力要求,作为本院安排人员上岗的依据。并报检察长批准。

         

         

         

        (二)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招录申请。

         

         

         

        1.对平时接待的求职人员以及前往高等院校等方式所收集到的有关人员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会同院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考试,从而确定相关人员。

         

         

         

        2. 商请上级相关部门进行面试、政审。

         

         

         

        3.将各方面考核结果报院党组研究录用人选;

         

         

         

        (三)到区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凭报到证、录用审批表、干部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及工作证。

         

         

         

        第十六条 录用人员上岗前,应及时参加由上级检察院或本院相关部门对录用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录用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使用部门对其做出评价,报干部管理科审查后,对适合检察工作的,由政治处主任审核作出予以转正意见。对部门评价不适合检察工作的,由院党组决定是否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按期转正及辞退人员由干部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应建立人才档案。内容包括简历、各种奖罚记录等情况,以便对业绩进行评价。

         

         

         

        第二节 外聘人员

         

         

         

        第二十条 外聘人员包括长期和从事特殊岗位的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使用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由干部管理科审查受教育水平、培训经历、岗位技能等资格,以评价其有效性。

         

         

         

        (二)使用部门结合情况,进行面试、笔试,检查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由干部管理科审查并经政治处主任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到干部管理科备案。

         

         

         

        (三)对资格审查不适合工作的,由干部管理科向使用部门提出拒聘建议。经政治处主任审核,报检察长审批

         

         

         

        (四)对没有岗位资格证书的,干部管理科向使用部门提出培训建议或拒聘建议。经政治处主任审核,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节 检察人员离岗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离岗包括检察人员辞职、调离、辞退、开除、检察人员退休。

         

         

         

        第二十三条 对检察人员申请要求辞职、调离检察机关的程序是: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干部管理科审查;

         

         

         

        (二)经政治处主任审核;

         

         

         

        (三)报检察长批准。

         

         

         

        (四)干部管理科根据规定会同本人办理辞职、调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内部检察人员做出不适合检察工作评价的,由干部管理科审查并报政治处主任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予以辞退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受党纪、政纪处罚做出不适合检察工作评价的,经干部管理科报政治处主任审核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干部管理科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检察人员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节 检察人员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依据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考核的程序包括:

         

         

         

        (一)对每位干警的业绩(受奖惩情况)进行评定;

         

         

         

        (二)组织全院干警实行民主测评;

         

         

         

        (三)组织填写干部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条 由干部管理科汇总、统计评定、测评结果,将结果报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第四十条 干部管理科将考核等次报上级相关部门,并及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 季度、年终考核依据我院《目标达标考评办法》规定执行,考评小组组长由政治处主任兼任。

         

         

         

        第四十二条 每季末25日之前,各部门应将业务、队伍、事务目标考评材料分别报送汇总后,由考评小组将达标报告提交院党组,实施季度、年终考核。

         

         

         

        第四十三条 季度、年终考核作为年终各部门评先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季度、年终考核年终汇总后存档。

         

         

         

        第五节 检察人员晋级、晋升

         

         

         

        第四十五条 干部考核任免:

         

         

         

        (一) 按上级文件规定职数拟提请任命正副科级检员。

         

         

         

        (二) 拟提任副科级以上检察员需要经过对人才档案业绩评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程序,最后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三)干部管理科按照院党组的决定,将拟提任副科级以上检察员所需的材料上报区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干部管理科将上级部门提任副科级以上检察员的文件并入人才档案,并根据规定调整工资比例。

         

         

         

        第四十七条 正副主任检察官的选任程序依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主诉、主办检察官选任、奖惩参照我院《主诉、主办检察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检察人员法律职务晋升依据我院《法律职务任免晋升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检察官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干部管理科将选任正、副主任检察官和主办、主诉检察官的相关文件归入档案和人才档案中。

         

         

         

        第六节 记功、表彰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工作实际,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办理各种记功、表彰。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记功、表彰书面申请,干部管理科审查并由政治处主任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干部管理科及时将上级下发的各种记功、表彰决定纳入档案和人才档案中。

         

         

         

        第七节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培训的范围包括:

         

         

         

        (一)新分配大学生、转业军人及调进人员的岗前培训;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如侦查技能、外语、计算机以及法律业务讲座等专题培训;

         

         

         

        (三)特殊岗位或上岗人员的资格培训,如法医、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注册会计师、文痕检鉴定工程师、视听技术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等资格的培训;

         

         

         

        (四)按上级要求对40岁以上人员进行的“续职资格”培训。

         

         

         

        第四十六条 培训计划:

         

         

         

        (一)由政治处根据现有人才结构状况和本院发展战略而拟定《中长期培训计划》,经检察长批准实施,一般五年为一个周期。

         

         

         

        (二)年度《培训计划》由政治处根据中长期《培训计划》、院领导安排、各部门人才配备情况,在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三)特殊岗位或上岗人员的资格培训,岗前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均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的时间进行。

         

         

         

        第四十七条 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由政治处根据培训计划、院领导安排进行实施,主要指侦查技能的培训、刑事检察技能的培训以及其他检察岗位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上级部门安排的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由政治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八条 新分配大学生、转业军人及调进人员的岗前培训,由政治处组织参加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主要是检察业务的基本知识;在本院进行的岗前培训,由政治处会同新进人员所在的部门进行组织,主要是业务工作技能和进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四十九条 对从事特殊工作人员的培训(法医、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注册会计师、文痕检鉴定工程师、视听技术工程师),按照上级安排,由技术科负责报名、汇总,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在政治处备案。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由政治处负责组织。

         

         

         

        第五十条 检察官的培训工作须符合上级院及本院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种培训均应建立培训记录,内容可包括参加人员名单、培训的时间地点、获证人员名单等。培训组织部门应通过审核、编写《培训总结》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第五十二条 培训记录由培训组织部门交政治处保存,年终汇总后与培训计划一起交档案室存档。

         

         

         

        第五十三条 培训获得的证书,政治处应及时复印存入干警个人档案。

         

         

         

        第八节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起草各类责任书,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后,于每年初在全院干警大会上逐级签订;责任书一式两份,每位干警自留一份,另一份于开会当天以部门为单位交监察科。

         

         

         

        第五十五条 逐级签订签订责任书包括:

         

         

         

        (一)各支部党员与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各支部书记与党总支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三)各部门干警与主任检察官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四)主任检察官与主管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五)检察长与各党组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五十六条 全院干警认真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监察科每季度最后一周组织干警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和《拒贿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 及时安排时间、记录、周学习反腐倡廉文件、观看警示片等有效方式对干警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第五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政治处于每年年底依据《廉政建设百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监察科每季度对“一证、三卡、一跟踪”制度进行落实,并对形成的材料进行核实后,逐案装订成册。

         

         

         

        第六十条 对于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及检察干警自述的干警违法违纪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进行登记并填写《干警违法违纪调查表》,经纪检组长审批后,由主任检察官带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于15日内对违法违纪线索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制作《书面报告》(报告包括对无法认定违法违纪事实及对违法违纪事实的处理建议)后,层报纪检组长、检察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监察科在对违法违纪线索调查完毕后,对于存在违法事实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无违法违纪事实存在的,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监察科对违法违纪的调查,发现存在违纪事实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处分结果形成的记录进行存档,并于办结后3日内答复举报人,或呈报批转的上级机关并征求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队伍管理的各职能部门,每月底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汇总分析。

         

         

         

        第六十四条 政治处对队伍建设工作中落实院党组决定情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的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对干警的思想状况要及时了解掌握,对干警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

         

         

         

        第六十五条 政治处、监察科在每年初根据院党组的安排,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管理方面的年度《目标量化考核细则》,形成绩效考评方案,并予以落实。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政治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