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9日,安徽省望江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与社会人员共同勾结、用个人随身配备的“警务通”为违章车辆销除违章记录(俗称“销分”)的一起行、受贿案,一审法院认定:杨某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吴某国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两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2014年6月,吴某国通过他人认识了时任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岭中队民警杨某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某国与杨某靖商议,由吴某国提供违章车辆和行驶证信息和用来扣分的驾驶证信息,再由杨某靖用配备的“警务通”为违章车辆销除违章记录,每销一分,吴某国支付杨某靖15元的好处费。2014年7月初至8月16日,杨某靖为他人违规销除车辆电子违章记录累计4040分,先后六次收取吴某国给予的好处费38300元。吴某国向车辆违章人按每销一分赚取10元的费用,获利4万元左右。
杨某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的职务之便,以帮助违章车辆销除违章记录的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8300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吴某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杨某靖和吴某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