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位于安徽省西南边缘,皖鄂赣三省交界处,地域面积1357平方公里,长江黄金水道过境流程65.3公里,境内水域充沛,森林资源丰富。近年来,一些人受利益驱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致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望江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为保护望江青山绿水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望江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生态环境领域案件17件18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4件14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1件2人,公安机关撤回作其他处理2件2人。所办案件中,盗伐林木案2件2人,滥伐林木案6件6人,非法收购林木案7件7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件1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临野生动物案1件2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二)案件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较为单一。所办案件中,涉案主体以农民为主,且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均为高中及以下文化,其中文盲1人、小学文化12人、初中文化4人、高中文化1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收入水平不高,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在作案形式上,均表现为个人单独实施,无团伙犯罪。
二是涉案罪名高度集中。该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以涉林木犯罪为主,占全部案件的88%,且作案手段比较原始。主要为无证或者超范围采伐、收购集体所有或者自行种植的香樟、杨树等林木,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三是危害结果渐趋严重。生态环境犯罪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容易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承载力出现下降,难以在短期内得到修复。如周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一案中,其在明知林木所有人未经批准许可的情况下,仍雇佣工人砍伐意杨并转卖他人,被砍伐的意杨木材蓄积量达到117.4立方米。
四是刑罚处罚较轻。在已判决案件中,判处缓刑13人,单处罚金1人,处罚力度偏小,难以从根本上达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二、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多认为自己栽种的树可以随意砍伐买卖,不知道矿藏、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依然较为严重。部分群众知道采伐树木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介于办证程序需要时间,总是抱有侥幸的心理,以为能瞒天过海。由于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群众不惜以身试法。
二是监管力度不够。在环境执法上,存在环保、水利、林业、国土等多部门职能交叠交叉,多重监管、重复监管导致监管职责不清,从而出现执法的真空地带,监管不到位或者错位,监管保护往往滞后。如部分基层林业执法部门对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审查不严,对采伐现场监管流于形式,对木材非法交易市场打击力度不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滥砍滥伐现象屡禁不止。
三是违法成本偏低。我国刑法关于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法只规定了结果犯,没有规定危险犯,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同时,部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处刑较轻,震慑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与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严重不对等,使得犯罪分子敢于铤而走险。
三、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环保意识。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在社会上未引起充分重视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开展多角度、深层次的普法宣传活动,尤其要深入农村基层,向老百姓宣传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破坏生态环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群众、商家、企业树立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生存环境。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不可能靠一个部门就能完成,各责任部门应树立大局意识,以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为载体,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也需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环保、林业、土地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坚决遏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建议加重刑罚量刑力度,加大罚金数量,提升破坏环境的成本付出,使犯罪成本大于潜在收益,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
四要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并不是有意要破坏环境,他们的真正动机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的目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降低再犯率,恢复生态环境,才是最终目的。具体来讲,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环境,即作出恢复性补偿,切实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