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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公开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樊大祥)(公开版)
        时间:2021-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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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址淮南市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365体育投注官网_神器365软件下载_365bet苹果版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皖N*****轿车沿六安市裕安区**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KM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在公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1年8月27日,本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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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