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伙同他人(已另案处理)先后18次在宿松县佐坝乡新建村、梅园村、梁岭村等地实施盗窃,共盗得农户放养的山羊45只,油茶球500余公斤,铝线500余公斤。其中,所盗山羊共计售得1.4万元,油茶球和铝线尚未出售。陶某分得7000元。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3.1万余元。而宿松某市场水产店主周某军明知陶某的山羊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以低于市场价进行收购。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陶某和周某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自愿认罪认罚。
宿松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并根据二人到案后的坦白、认罪表现,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