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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检察
        利用无线电装置作弊,你知道后果吗?
        时间:2016-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中,被告人杨某某等4人利用无线电信号发射装置传递考试答案,为两名考生提供作弊服务。近日,包河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杨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这也是作弊入刑以来合肥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神秘电波”频频发出 

          2015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如期举行,开考后1小时许,在某个考点附近,合肥无线电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捕捉到了一段神秘的电波,“第一题到第五题A、A、B、A、D,第六题到第十题C、B、C、A……”一个清晰的男性语音正在播报选择题的答案。工作人员立刻用车载无线电监测系统对该信号进行定位,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技术手段的支持下,赶来的公安民警迅速锁定了信号来源——一辆停在考场东北方向某个路口的灰色凌志轿车,民警当即上前,将车内人员李某控制,并当场查获无线信号发射器1台、信号接收装置2套。 “分数低可以用设备作弊!” 

          杨某某是上海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通过开设辅导班和网络课程,辅导学生参加各类考试。2015年8月,考生小赵和小乔报名参加了他开设的考研辅导班,教学过程中,杨某某发现这两人的成绩一直不理想,于是主动提出“可以动用设备在考试期间帮助他们作弊”,并收取费用3.5万,双方定下协议,约定首付2.5万,成绩达线后再付1万元。 培训师“团队作战” 2015年10月,杨某某花4000元从网上购买了2套用于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发射器和几套接收装置,又从网上购买了旧式手机和手机卡。将工具准备妥当后,杨某某还拉来了培训机构内的两名培训师海某和沈某,以及自己的亲戚李某某,几个人分工协作,海某负责给设备安装手机卡、测试信号,沈某和李某某在考场附近帮忙,共同完成这个“作弊计划”。在考前最后一次培训中,杨某某将包含信号接收器、加强线和微型耳机的两套信号接收装置发给了小赵和小乔,仔细教授了使用方法,并一再告诫两人,开考后1个多小时再打开电源。“只要过安检的时候不开机,安检设备就检测不到无线电信号。”杨某某如是吩咐。 姐姐成了“替罪羊” 

          考试当天,杨某某一行人早早来到合肥,在一家宾馆开好了房间。之后,李某某还约了自己的姐姐李某一起吃早点。上午9时许,沈某和李某某把车开到两个学生所在的考场外停好,并将装有无线电信号发射器的背包放在车后座上,两人告诉李某“去办点事情很快回来”,便离开轿车在考场周围转悠望风,留下李某一人在车内玩电脑。杨某某与海某则留在宾馆房间内,在网上不断搜索考题和解答方法,整理出答案后,杨某某立即通过手机拨打考场附近车内的信号发射器,开始给考场内的小赵和小乔传递答案。 正当4人紧密合作之时,车内的无线电发射信号被警方查获,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在车内等待妹妹的李某成了头号嫌疑人,被追踪信号而来的公安民警团团围住……沈某和李某某见此情形,慌忙逃回宾馆,后杨某某等4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检察官点评通过无线电传递答案作弊,对其他考生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考试赋予每个考生平等竞争的机会,考试公平,关乎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全社会的诚信建设,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石。检察官说法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弊入刑之后,像本案中的考试作弊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组织者和帮助者更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找“枪手”替考、给人代考、“泄题”等一系列的作弊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弊服务”有利可图,加上考生们想要考试过关的心态,使得各类考试的舞弊事件频发,越来越多的人不惜铤而走险,挑战着考生公平竞争的权利和国家考试秩序。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对非法生产、销售、传播无线电作弊器材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斩断作弊器材的流通利益链条,净化考试环境。

          来源:检察之光 严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