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检察日报》
第06版:民生周刊·视线
原标题
这30万元到底是谁借的
作者:朱倩倩 赵武
明明是公司借的钱,自己只是经办人,怎么就被法院判决要求偿还30万元借款呢?对此,赵某百思不得其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受理赵某的监督申请后,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还了赵某一个公道。
2021年6月中旬的一天,一位头发花白、满脸愁容的老人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申诉:“检察官,我明明是替公司借的钱,怎么现在都变成了我的债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别着急,您慢慢说!”负责接待老人的检察官耐心安抚了老人的情绪,并为老人递上了一杯热水。老人一边说一边把一份民事判决书和案件相关材料拿了出来。
原来,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老人名叫赵某。2019年,吴某拿着赵某写的50万元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50万元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对其中3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
“这30万元是我替公司借的,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啊!”赵某再次情绪激动地重申了观点。案件材料显示,赵某在原审中确实多次向法官申辩30万元借款系其受所任职的某建筑公司委托所借,也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是并没有被法院采纳。
“吴某手上那张50万元的借条确实是您亲自签名的呀,这是怎么回事?”检察官问道。“那张50万元的借条是后补的,并不是真实的。我替公司向吴某借钱是分三次借的,每次写的借条落款处都盖了公司章,并且都写明了我只是经办人。”赵某解释说。
听到这里,出于职业敏感性,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的关键点就在于那三张原始借条和吴某提供的50万元的借条。据赵某陈述,吴某知道赵某是替建筑公司借款,三张原始借条均盖有公司章,也写明了赵某是经办人。但原审中吴某只向法庭提交了50万元的借条,并没有出示三张原始借条,且一口咬定钱是赵某个人所借。赵某苦于没有证据百口莫辩。
而那张50万元的借条,是赵某为了方便对外要账(赵某对其他人享有债权,想以此作为要债的由头)而向吴某出具,仅为赵某要债使用,并没有实质意义,双方为此特意写了一份协议进行说明。然而,这些仅是申诉人赵某的单方观点,真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如若真如赵某所说,吴某如何才能承认并自愿交出三张原始借条?
赵某离开后,办案检察官调取了原审诉讼卷宗、全面了解庭审及证据情况,围绕借款的真实情况及三张原始借条制定了详细周密的调查策略。随后,调查核实工作逐步展开:首先,向申诉人详细释法,引导其有效举证;其次,通过外围调查,向2名证人进行询问、调取情况说明;最关键的就是让吴某说出真实情况。对于原始借条一事,一开始吴某矢口否认,谈话一度陷入僵局。
检察官及时调整思路,向吴某严肃宣讲了法律政策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出示已调取到的证据。在证据的震慑之下,吴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承认了赵某确实是替公司向其借款30万元,三张盖着公司章、写明赵某是经办人的原始借条被其隐匿手中,50万元的借条也确实系为帮助赵某要账所写,并无实质意义。谈话过后,吴某主动将三张原始借条交给了检察官。
2021年9月,田家庵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依法对该案提请抗诉。淮南市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近日,该案件被依法改判,申诉人赵某终于卸下了压在肩上3年之久的3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