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检察院,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查办贪污贿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等职能,但是,检察机关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职能,那就是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呢?简单地说,就是对法院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是一种全程、全面的监督,从法院对案件受理、审理,到作出裁判,再到对案件的执行活动,检察院都有权进行监督。首先,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活动,包括应当受理却不予受理、不应当受理条件却予以受理,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其次,对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的审理活动,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比如,法院查封、扣押财产错误;审判人员应该回避不回避;对当事人拘留、罚款错误;不依法通知当事人开庭,导致当事人未能参加庭审活动;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等,检察院都可以进行监督。再次,对于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予以纠正。最后,对于法院的执行活动,检察院也有权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活动违法,包括执行人员违法,都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
当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有一个程序要求,那就是要先申请法院自行纠正。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应该在收到这些法律文书后的6个月内申请法院再审,只有在法院不予再审或者超过3个月不予答复,以及法院虽予以再审,但当事人对再审结果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
另外,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比如,对于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支持有关受害主体对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企业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必要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支持有关受害主体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甚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张克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