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老江家在金寨县青山镇汤店村——“六安瓜片”的产地。当时,老江和邻村的陶某一起合伙开了家“青山茶厂”,专营茶叶批发和销售。不久,老江与陶某便接到了一笔大单,售给杨某“炒青”茶叶共2000公斤,价值共约4.8万元,其中杨某已付款1.3万元,余款由杨某出具凭证,分别欠老江1.2万余元,陶某2.2万余元。
1996年8月,陶某却与杨某单独约定结算茶款须凭借“青山茶厂”公章,因为茶厂公章一直由陶某保管,致使老江无法结到茶款。随后,老江多次找杨某催要,杨某告知他已经把所有的茶款都结算给了陶某,老江于是又找陶某催要,陶某承认其欠老江茶款1.2万余元属实,并当时就给老江出具了欠条。然而,在长达4个月连续催要无果后,老江向金寨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陶某支付所欠茶款。1996年12月底,县法院主持老江与陶某双方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上陶某答应在农历过年前还清。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尽管老江又多次催要,但陶某始终没有履行调解协议书。
“俺至今还记得,本准备拿到钱给小儿子在年前把他的婚事办了,一家人开开心心过个年,但因迟迟拿不到欠款耽搁了小儿子的婚事,后来为这事小儿子还老埋怨俺。”在民行科办公室,老江激动地说。
1997年春节刚过,老江又向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执行,陶某只兑现了5000元,另外的7000余元陶某口头答应去信用社通过转账还款。但时间转眼间又到了2004年,7000余元的欠款仍然没有着落,但此时,作为被申请人的陶某却因病去世,陶某妻子胡某以及他的两个儿子继承了陶某的5间瓦房。
2004年4月,老江向金寨县法院青山法庭申请,要求变更陶某妻子及两个儿子为被执行人, 2010年12月底,法院作出变更陶某妻子以及两个儿子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011年8月,老江再一次根据变更被执行人后的民事裁定,向县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要求依法执行3名被执行人财产,还清余款。2013年4月,3名被执行人将陶某留下的5间瓦房拆除,在原地又重新盖起了新房,也就是说,老江通过执行陶某遗产得到欠款已成了不可能,执行变得更加困难。
今年7月18日,在青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帮助下,老江来到县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要求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督促法院及时执行。该院民行检察官查清事实后,迅速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县法院尽快对该案启动执行程序。该县法院青山法庭收到检察建议后,通过省高级法院网上查询系统,查到陶某之子陶某某在该县农商行的账户存款情况,并对该账户予以冻结。
2个月后,在该院民行科和该县法院青山法庭共同主持调解下,老江与3名被执行人重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就在调解会现场,老江将这久违了的7000元钱拿到了手。至此,这起历时16年未得到执行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虽然现在的7000元早已经没有那时候那么值钱,但这钱拿到了手,俺悬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也总算落了地,说到底,还是多亏了检察官同志啊!”拿到钱时,如今已年近七旬的老江感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