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收购点临时房屋已经全部拆除,被占用的耕地已经复垦并种上了大豆等农作物。感谢你们的介入,促使我们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难题!”月13日下午刚一上班,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汤恒明就收到该区方村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发来的这样一段微信文字和几张整改图片。照片上昔日废品堆积如山的耕地,如今已长出了绿油油的农作物。
2020年9月,镜湖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辖区内方村街道办事处行春村010县道马路旁隐藏着一处废品回收经营点。经调查查明,该地块属村集体所有的农业耕地,2000年由刘某承租后用于经营废品回收,回收点占地面积约880平方米。
经营期间,刘某经常将回收的大量塑料瓶、塑料袋、塑料盆等塑料制品,纸箱、纸盒、玻璃瓶等生活垃圾,以及废旧自行车、废旧钢管、废旧零件等金属垃圾露天堆放在耕地上。经测量,废品堆放高度最高约2.5米。这些废品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形成积液污水下渗,破坏农田土质,影响农田耕作层,污染农田及周边生态环境。同时,刘某还在耕地上建设了20余平方米的经营用房。
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尽管相关部门多次对该废品收购点进行整治,但都因故没有彻底得到整改。为保护耕地资源,防止生态环境污染,2020年10月,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村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经营者刘某限期拆除废品回收点的经营用房,清除全部废品垃圾,并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状。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属地方村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工作专班,确定专人牵头负责,一方面深入案发地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劝其拆除经营用房、清除堆积的废品;另一方面针对废品销售渠道不畅问题,积极帮助联系销售渠道,同时为刘某协调安排新的收购地点,促使合法合规经营。办案期间,镜湖区检察院分管检察长还带领办案人员多次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国土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妥善化解矛盾。
经过多部门共同努力,刘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配合方村街道办事处拆除了经营用房,清理了耕地上的废品。如今,被破坏的耕地已经复垦,恢复了种植条件,并种上了农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