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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检察
        啥是“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
        时间:2018-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运用多种司法手段,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生态检察君认为,生态检察就是坚持将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多元化方式,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近年来,池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能量,为守护中国第一个生态经济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池州的绿水青山、蓝天净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请生态检察君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吧! 

          生态检察恢复性司法理念促使涉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或有关资源主管部门达成资源修复补偿协议,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

          为了落实这一理念,池州市检察院认真总结案件办理中实施“补植复绿”的经验,将恢复性司法拓展到“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矿山修复”,探索生态修复和社区矫正有效衔接,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案例一

          2017年初,孙某某以其在承包地所种的泡桐树出现腐烂、坏死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山场中90亩泡桐树采伐,同年9月,案件移送到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和引导,孙某某认真悔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缴纳保证金,自愿对该山场进行补植补造,目前已经实际补植的山场面积达80余亩,成活率达98%,贵池区检察院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青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中,余某某滥伐松树250株。案件审查过程中,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余某某认真悔过并自愿签订“补植复绿”协议,后余某某补植杉木2500株。补植期间,承办检察官持续督促补植复绿进度,实地查看补种情况,联合林业部门开展回访验收,对补植义务人的补植履行和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仅2017年6月以来,青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已有7名当事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补植马尾松、木荷、茶树等累计60余万株,其中5名当事人被判处缓刑,2人被判处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