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一对夫妻偷捕者不仅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支付环境修复费,这也是马鞍山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为保护鱼类正常生长与繁殖,依照农业部的规定,长江干流马鞍山段每年的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然而,总有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2017年6月,赵某驾驶小木船载着妻子常某至长江干流马鞍山段小黄洲洲尾芦苇荡水域,常某负责摇桨驱使小木船行进,赵某则使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器进行捕鱼。公安、渔政联合执法人员当场将二人抓获,并查获鳊鱼、鲤鱼、鳜鱼等水产品合计21.3公斤及电捕鱼器。经鉴定,上述水产品价格为人民币369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常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常某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与二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275元,同时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3000元。
案件的刑事部分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博望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安徽法制报 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