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受案后移送侦监部门—办案系统轮案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阅案卷、复核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根据职权清单规定的权限由承办检察官、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侦查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