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司法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在曾某某家建房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导致脾脏受伤切除,无劳动能力,共花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刘某某到法院起诉曾某某,法院判决曾某某一次性赔偿13万余元,至今曾某某都未赔偿。
怀宁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了解了案件办理情况并调阅了案卷,及时到申请人刘某某家中及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走访、调查和核实。另查明,刘某某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
鉴于此,给予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5千元。